近日(5月25日),深圳住建局发布新规,对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必须进行首次全面安全排查,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深圳住建局统计,截至目前,深圳市各类既有房屋建筑近65万栋,总建筑面积10亿余平方米,体量巨大。其中,大量老旧房屋的结构安全面临重大考验,房屋安全管理形势非常严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在《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大背景下。
5月25日,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范性文件,加快构建房屋安全管理政策法规体系,规范了主管部门、安全责任人及专业机构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行为。
其中,《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总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有:
1、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
2、首次排查,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排查;
定期排查,在设计使用年限内,A类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类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类房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治理;
专项排查,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排查:
恶劣天气前后,对危险房屋进行排查;
发生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后,对受灾区域房屋开展全面安全排查;
上级各部门交办或其他应当进行排查的情形。
经排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治。
3、排查机构指定一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按照排查具体流程统筹开展排查工作,排查报告应当加盖排查专用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并有排查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A类房屋:可继续使用,或仅需对损伤进行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
B类房屋:可观察使用,但应对损伤进行处理,当房屋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鉴定的房屋;
C类房屋: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可进一步分为:
C1类房屋:指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此类房屋安全隐患消除后可将房屋安全隐患类别判定为A或B类;
C2类房屋:指需要进行鉴定的房屋;
C3类房屋:指需要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后续处理的房屋。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政策解读
既有房屋安全问题关系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我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借鉴国内先进城市成熟做法,在总结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市制定的《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并广泛的征求了意见,经修改完善,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市各类既有房屋建筑近65万栋,总建筑面积10亿余平方米,体量巨大。其中,大量老旧房屋的结构安全面临重大考验,房屋安全管理形势非常严峻。
按照市政府关于安全管理重点工作部署,我局近年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既有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专业人员的排查,并运用技术手段,不断建立完善房屋安全信息化、常态化管理制度。
二、起草必要性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房屋是否安全的最基础的手段,在总结以往排查工作的经验基础上,为解决排查走过场流于形式、排查机构人员能力水平参差不齐、业内不良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进一步加强排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排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保证排查结果的准确性,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治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主要内容说明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对我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关于政府部门职责。第四、五、六条明确了市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在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管理方面的职责。
(三)关于排查机构要求。第七条明确了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
(四)明确定期排查制度。第十条明确了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在设计使用年限内,A类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类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类房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治理。
(五)明确排查工作要求。第十二条明确了排查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房屋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或出现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排查业务。第十三条明确了排查报告应当加盖排查专用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并有排查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六)明确监督管理手段。第十七条明确了区主管部门对排查机构、从业人员及排查工作进行抽查。第十八条对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处罚措施。
另外,《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对以下内容予以明确:
1、鉴定机构和人员应满足的条件,同时从事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用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实行名录管理,以及进入名录应满足的条件。
2、鉴定机构应确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评定等工作,依据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出具检测鉴定报告,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备案。
3、市、区主管部门对鉴定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如鉴定机构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对以下内容予以明确:
1、含有建筑幕墙的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约定委托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2、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性鉴定,并对安全隐患进行治理;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并按照《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使用及维护修缮;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完整的档案,并保障费用投入。
3、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标准》(SJG 43)等文件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例行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例行安全检查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实施。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设计、施工或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