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深圳2016年10月4日“深八条”楼市调控政策已经过去三个多月了,由于执行时间“一刀切”,市规土委曾在2016年10月7日出台执行细则,对于置业者普遍关心的购房交易时间和证明材料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置业者在2016年10月4日(含2016年10月4日)之前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且于2016年12月31日(含2016年12月31日)之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按原限购政策办理。这避免了不少欲购房的市民,因为新政而失去购房资格。
2016年12月31日,正是细则执行的终止日期。据了解,“深八条”的细则又将延期到2017年6月30日。
2016年12月30日,深圳市规土委房地产业处发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一纸通知,内容为:“我委《房地产调控第四周调度会会议纪要》(深规土会议纪要[2016]246号)已印发。纪要明确,我委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会议纪要[2016]176号中第三条第二款关于限购政策历史遗留问题必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时限,同意延后至2017年6月30日。”
也就是说,具备相应购房资格的购房者,在2017年6月30日前,提供规定的资料,仍可以享受“深八条”之前的政策。对于购房交易时间,细则约定“以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或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的时间为准”,购房资格认定时间以购房交易时间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12月30日发出的这一则通知,增添了“直系亲属代付”这一内容。
延伸内容:
两种情形按原限购政策办理
根据规定,关于限购历史遗留问题,配套规定结合以往做法,对以下两种情形按原限购政策处理(购房时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未满3年的除外)。
第一种情形为2016年10月4日(含10月4日)之前已网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的;
第二种情形是,未网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但2016年10月4日(含10月4日)之前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且于201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提供以下三种证明材料之一申请房地产登记或者预售合同备案的:
1.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收款人需为卖方);
2.卖方通过中介机构收取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委托中介机构代收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协议书;
3.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